1,刑事責任。16周歲的人犯罪需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8歲的人犯罪,不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要負全部刑事責任。
2.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人,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周歲的人被認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受此限制。
3.政治參與權。18歲的人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政治權利,16歲的人不享有這些權利。
至少16歲擁有以下權利:
(1)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接受父母監護;
(3)保守個人隱私;
(4)享有勞動保護的權利;
(五)保障人格尊嚴權;
(6)人身安全和財產繼承權。
綜上所述,16歲與18歲有很多法律上的區別,主要涉及民事行為能力、刑事責任能力和具體行為的合法性。了解並遵守這些法律法規,對於保護我們的權益,履行我們的公民義務非常重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