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中的壹方應當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壹方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有能力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自然人;勞動關系主體有多種類型,如兩個雇主或兩個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動關系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系主體的要求嚴格。
1.員工:員工又稱民工、雇員、雇工、勞動者,是指在就業組織中不具有基本決策權,並從屬於這種權力的勞動者。從業人員包括藍領、醫務工作者、上班族、教師、社工、中產從業者和底層管理者,不包括自由職業者和個體戶。
2.工會:工會是由工人(雇員)組成的維護和改善其就業條件、工作條件、工資福利、社會地位和其他權益的組織。工會主要通過集體談判代表勞動者(員工)在就業組織和全社會的權益。
1)工會的職能和作用方式:工會是職工的集體組織,其主要目的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的職能體現在代表職能、經濟職能、社會民主職能和服務職能。工會的行動主要包括勞動立法、集體談判、直接行為、互助互保和政治行動。
2)中國的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的任務包括:代表和組織職工參加國家社會事務的管理,參加企事業單位的民主管理;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代表和組織職工實施民主監督;協助政府工作,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支持企業行政管理;動員和組織職工參加經濟建設;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文化技術素質。
工會的職權主要包括: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代表職工與企業談判簽訂集體合同;監督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監督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參與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職工代表大會是我國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3.用人單位又稱員工,是指利用員工在組織內進行有組織、有目的的活動,並向員工支付工資的法人或自然人。用人單位是壹個新的概念,在現行勞動立法中沒有使用,但壹般被稱為“雇主”。企業是社會經濟的細胞,企業的和諧穩定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
4.政府:在現代社會,政府的行為已經滲透到社會經濟和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作為勞動關系的主體,在勞動關系的運行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具體體現如下:
1)政府作為雇主。
2)政府作為調停者和立法者。
3)三方機制中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