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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的流程怎麽走?

訴訟的基本流程分為起訴受理、開庭審理、壹審判決、上訴、二審開庭、二審判決。訴訟的第壹步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簡稱起訴。起訴時,應當提交起訴狀、原被告雙方的鑒定材料以及本案的相關證據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起訴書應當載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原告的具體訴訟請求、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等。,並由原告簽名或蓋章確認。人民法院立案庭對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進行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現詢問原告是否願意調解。如果原告願意調解,案件將進入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或者原告拒絕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正式立案,並向原告出具受理通知書。之後,法院將案件材料送達被告並確定了開庭時間,開庭查明案件事實後宣判。如果原被告和被告都對壹審法院的判決不提出上訴,該案將終結。如果任何壹方上訴,案件將進入二審。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22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用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125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176條

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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