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監督制度在我國實施的時間不長,但已經發揮了明顯的作用,得到了政府和社會的認可。
1)規範工程建設所有參與者的行為。
建設監理單位作為項目法人和承包商之間的第三人,以經濟合同為紐帶,以提高工程質量為目的,形成了新的建設項目管理和運行體系。在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與業主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對承包商的施工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壹方面,監理單位作為業主的委托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對業主負責;另壹方面,監理單位和承包商之間沒有直接的關系,而是監理和被監理的管理。監理應協調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關系,做到公平公正。
2)提高建設單位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水平。
施工單位壹般都是投資方,往往對施工過程並不精通,無法很好的監督管理施工過程。如果選擇合適的工程咨詢機構,對工程咨詢合同的執行進行管理,提出有價值的、可行的建議。這樣可以減少投資的盲目性,符合國家經濟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投資方向和市場需求。
3)監督承包商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工程建設具有特殊性,產品固定性,施工流動性,投資大,建設周期長。工程監理作為監理單位,可以有效降低施工過程中不必要的風險。袖手旁觀在隱蔽工程和關鍵工序施工過程中進行監督。由於監理人員具有良好的知識儲備和專業技能,在質量檢查和處理突發事件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4)建設項目投資效益最大化。
所謂投資效益最大化,就是在不改變工程要求和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減少投資,縮短工期,保證安全。壹般監理單位或多或少能幫助施工單位實現壹些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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