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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推定與無過錯侵權的區別

無過錯侵權與過錯推定的區別;

1,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其民事責任的充分必要條件;但是,過錯責任推定仍然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或標準,因此仍然屬於過錯責任的範疇,是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壹種特殊形式。

2、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壹般不能辯稱自己沒有過錯。因為無過錯責任不是絕對責任,行為人還可以基於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主張抗辯。從大多數國家的立法規定來看,壹般只承認不可抗力和受害人的重大過失為其合法的抗辯理由,而不承認受害人的壹般過失和意外事故為其抗辯理由。對於過錯責任的推定,由於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只要加害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對加害人的抗辯也沒有限制。

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於以下情況:

1和* * *同為危險行為致害責任。

2、員工、法人員工職務行為造成損害的責任。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責任。

4.建築物和其他地面物體造成損害的責任。

5.醫療損害責任。這是因為醫療事故是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重合,技術性和專業性很強。如果適用壹般過錯責任原則,受害人從壹開始就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

無過失責任原則的適用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任務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服務的壹方因服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4.環境汙染對人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5.高風險責任中,從事高風險作業的經營者、高風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6.飼養的動物對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綜上所述,無過錯原則的行為是合法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不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的歸責原則,即無論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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