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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責任推定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以下情形適用過錯責任推定:1。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的傷害承擔過錯責任推定。2.醫療機構對特定情況下患者所受損害承擔過錯推定責任。3.高度危險物品的所有人、經營人對非法占有人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過錯推定責任。4.動物對他人造成傷害,動物園應當承擔過錯推定責任。5.建築物設施及其擱置、懸掛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應當承擔過錯推定責任。6.堆放人對堆放物倒塌造成的損害承擔過錯推定責任。7.因樹木折斷造成損害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承擔過錯推定責任。8.因地面施工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推定為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的;

(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

(三)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壹千二百三十六條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二十三十七條民用核設施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戰爭、武裝沖突、暴亂等情況或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則不承擔責任。

第壹千二百四十八條動物園內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管理義務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二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1255條堆積物倒塌、滾動或者滑動,造成他人損害,堆積物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257條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時,因林木折斷、傾倒或倒下造成他人損害的,應負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五十八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建造者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盡到管理義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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