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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的區別

法律解析:過錯推定是指原告能夠證明所遭受的損害是由被告造成的,但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因此應當推定被告有過錯,在法律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的區別:(1)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民事責任的充分必要條件;但是,過錯責任推定仍然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或標準,因此仍然屬於過錯責任的範疇,是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壹種特殊形式。(2)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理念不在於對“反社會”行為的制裁,而在於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損害分配的社會化是在保險制度和損失分擔制度的基礎上實現的,所以無過錯責任不具有懲罰違法行為和預防違法行為的功能,已經失去了法律責任的固有意義;但過錯責任推定的立法理念仍在於對加害行為進行批判,以過錯作為確立責任的最終要件,民事責任仍由行為人承擔,而非通過保險制度分擔損失,因此過錯責任推定維護了民事責任教育和預防的作用。(3)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不能辯稱自己沒有過錯。因為無過錯責任不是絕對責任,行為人還可以基於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主張抗辯。從大多數國家的立法規定來看,壹般只承認不可抗力和受害人的重大過失為其合法的抗辯理由,而不承認受害人的壹般過失和意外事故為其抗辯理由。對於過錯責任的推定,由於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只要加害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對加害人的抗辯也沒有限制。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其民事責任的充分必要條件;過錯責任的推定仍然是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或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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