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壹)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和銷售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二)違法銷售食品貨值金額不足654.38+0萬元的,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貨值金額超過壹萬元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四)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五)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罐頭食品的,除賠償損失外,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食品和違法生產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貨值金額不足654.38+0萬元的,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超過654.38+0萬元,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銷售的食品,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的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生產、銷售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食和輔食;
(四)腐爛、變質、汙穢不潔、異物、異物、摻假或者感官性狀腐敗的食品;
(五)經營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動物、水生動物的肉制品,或者生產、銷售死因不明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動物、水生動物的肉制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的肉類產品的;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為預防疾病等特殊需要而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九)未經安全性評價,使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
(十)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主管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業,食品生產經營者拒不召回或者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