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孩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孩子在學校骨折,由責任人承擔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責任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如果孩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發生骨折,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
學校意外險最高賠償70%左右。學校意外險最新的賠償標準是:如果您的孩子在保險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導致其身故、殘疾、燒傷或需要就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將按照保單的約定賠償醫療費用或保險金。最高保額為:每人身故、殘疾或燒傷累計最高賠付金額65438+萬元,醫療費用累計最高賠付金額65438+萬元。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包括以下部分:
1.意外醫療:因意外導致的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壹般有100元的起付線,超過100元的部分支付80%;
2.意外傷殘:對於意外造成的傷殘,按照1-10的傷殘等級給付保額,比如壹級傷殘全額賠付,六級傷殘40%賠付;
3.意外身故:保額100%。
從功能上看,意外險分為意外傷害保險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是指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和殘疾;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是指因意外傷害導致的醫療費用。骨折扭傷的患者只能通過意外傷害醫療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壹)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向學生提供的學校工具、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存在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治安、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未能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有關標準和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且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明知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教育教學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適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殊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適合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給予必要關註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違反崗位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負責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時,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
(十壹)擅自離校等直接關系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被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致使未成年學生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受到傷害的;
(十二)學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