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對滯納金的數額有具體規定。即對於行政處罰中的滯納金,最高不得超過行政處罰的本金數額;
2.對於民事合同中的違約金,違約金的最高金額不能超過違約損失金額的30%。如果超過30%,說明過度高於遭受的損失,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3.逾期繳納稅費的,按日加收滯納金萬分之五,滯納金不得超過未繳納的稅費;
4.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加收罰款數額3%的滯納金,罰款數額不得超過罰款數額;
5.罰款或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義務人的貨幣支付數額。
滯納金的特征:
1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所謂合法,就是滯納金是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錢,任何個人和其他組織都無權私自設立;
2.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收取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3、懲罰性,指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期限的付款采取的懲罰性措施;
4.根據滯納金的上述特征,滯納金只能發生在雙方法律地位不對等,國家行使公權力,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的情況下。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處以罰款或者滯納金。應當告知當事人增加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
綜上所述,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5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