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現行的高速公路設計標準不適合摩托車上高速公路。現有的高速公路,
它是根據汽車的特點設計的,不適用於包括摩托車在內的其他車輛。
二是摩托車安全性差,不適合上高速公路。
摩托車小,人暴露,缺乏安全保護;
同時,摩托車和汽車,在高速公路上混合行駛,也會威脅到駕車者的安全。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能見度小於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後示廓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裏,並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二)能見度小於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示廓燈和危險警告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裏,並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3)能見度小於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示廓燈和危險警告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裏,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貨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裏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上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八條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行駛速度。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裏,最低時速不得低於60公裏。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km,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km,摩托車不得超過80km。
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時速100公裏;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最低時速為110公裏,中間車道最低時速為90公裏。道路限速標誌顯示的速度與上述車道速度不壹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顯示的速度行駛。
第八十三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貨車不得載人。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準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