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協商程序,決定在其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征地補償款的使用和分配方案,是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項。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出席,村民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決定應當經半數以上參加人員同意。
因此,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不是村委會關起門來單方面決定的,必須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被征收人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分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政府舉報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 .符合地方政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耕地補償費的計算方法,同時規定,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這就賦予了地方政府統壹規定轄區內土地補償費分配方式的權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土地補償費分配辦法也予以認可。
比如《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後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方,主要用於被征收農民的社會保障和生產生活安置, 剩下的20%將支付給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興辦公益事業或建設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不低於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70%支付給16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