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逃逸未造成上述嚴重後果的,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只應認定為治安處罰的較重情節。
(2)逃逸時,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因素。
如果行為人在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下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事故後逃逸”,只能認定為壹般的交通肇事罪。
需要強調的是,“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假裝不知道,仍應認定為“交通事故後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重要因素。
施暴者逃跑的目的大多是“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逃跑是出於其他目的,比如害怕被受害者親友和其他圍觀者毆打。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向領導匯報或報警接受法律處理。
很明顯,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所以在認定的時候就要加以區分,這樣才能保證法律的準確適用,不至於浪費或者縱向。當然,行為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如果行為人逃逸,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4)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不應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不僅僅指當場逃逸,還包括事後逃逸。關鍵是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社會危害性。交通事故發生後,雖然受害人被及時送往醫院搶救,但事後害怕逃逸的,仍應認定為“交通事故後逃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事故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