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收入是指尚未確認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指企業單位暫時沒有確認的收入。它是權責發生制在收入確認中的應用。企業應設置遞延收益科目,對相關項目進行核算。
遞延收入所得稅處理方法。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相關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暫時性差異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計入資本公積。
按照稅法規定,允許以後年度用收益彌補的可抵扣虧損和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的稅收扣除,按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原則處理。
遞延所得稅是指當合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總額出現計時差異時,為了調整會計差異,可以從賬面利潤總額中計提所得稅,作為利潤總額列支,並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所得稅。它們之間的差異被稱為遞延所得稅。
按照這種核算方法,合資企業需要設置遞延所得稅賬戶進行核算,待時差完全消失後,本科目的余額也將為零。
法律依據:
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
第八條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者確認為遞延收入。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應當在相關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損益。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發生出售、轉讓、報廢或毀損的,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轉入當期資產處置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