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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壓歲錢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典》第657條規定了贈與合同,即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合同。《民法典》第658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民法典》第19條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純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收受長輩的壓歲錢是純收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接受;長輩有權決定給不給壓歲錢,壓歲錢在給出去之前是屬於長輩自己的;把壓歲錢拿出來交給對方後,錢就屬於別人了,這個“別人”就是受贈人。

我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規定,父母應當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財產,不得非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壓歲錢屬於未成年人本人,可以委托父母保管。父母不能自己留著,也不能簡單的自己花掉。當然,如果家長想用壓歲錢給未成年人買學習用品和生活用品,給孩子報輔導班,法律也不禁止。

雖然壓歲錢是屬於孩子的,但是孩子不能隨意花,也不能隨意支配:如果是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應該代為支配;如果是已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和智力相對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購買大件物品或大額打賞主播,需要父母同意或追認。

《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也就是說,如果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比如傷害他人、打碎他人門牙、毀壞他人玩具等。,應該先從未成年人自己的壓歲錢中支付,剩下的由父母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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