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戶口註銷的,要帶上當事人的委托書,後來自己解決的戶口本和身份證,戶主的身份證等。,到戶口所在地轄區派出所戶籍科解決;
2.參軍並註銷原常住戶口的,憑當事人的入伍通知書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登記,註銷戶口,不發遷移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報賬戶,虛報賬戶,偽造、變造、轉讓、出借、出售賬戶憑證,冒用他人賬戶,或者旅館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旅客進行登記的。
根據戶籍管理條例,違法違規落戶的,應當註銷戶口。建議相關人員的戶口本、身份證以及當時孩子戶籍的相關信息,直接向孩子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詳細反映情況,承認錯誤,在核實相關情況並接受相應處罰或批評教育後,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註銷違法戶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壹條應征公民在服現役前,應當由本人或者主持應征入伍通知書的家庭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註銷戶口,不發給遷移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