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放火罪是壹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對社會危害極大。莫煥晶在淩晨故意放火焚燒高層居民樓,造成4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人間悲劇和社會傷痛。所以杭州中院的這個判決結果並不意外。但在程序上,這只是壹審判決。莫煥晶有上訴權,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才能終審。社會各界仍需保持耐心,尊重後續司法程序。
從純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並不是壹個特別復雜的案件。但此案在訴訟過程中,尤其是在杭州中院的審理中,屢屢引發各種爭議。從原律師的退出到隨後的辯護權之爭,從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到平衡被害人家屬的正義訴求,從懲治犯罪兇手到查明整場火災的真相,各種輿論都在本案中找到了自己的入口。在輿論的大規模關註中,杭州中院發布了7次“信息通報”,試圖平息社會質疑。民意與司法理性之間可能存在永恒的張力,司法透明和程序正義是緩解這種張力的唯壹選擇。
以本案的辯護爭議為例。律師黨林山原本申請證人出庭,並取得了相關證據。法院為什麽駁回?當林山律師退庭後,莫煥晶為什麽選擇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師?在這些程序事項中,杭州中院是否用心良苦,充分保障了辯護律師的法律執業權利和莫煥晶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的權利?這些問題引發爭議時,杭州中院的回應並不明確具體。我們註意到,法律援助律師參與辯護後,杭州中院不僅同意律師申請現場勘驗民警出庭作證並調取相關書證,還主動通知公安部兩名消防專家出庭作證。庭審中,杭州中院第壹時間發布《情況通報》,公正公開了質證意見和控辯雙方爭議焦點。顯然,這壹系列舉動顯著增強了公眾對法院中立性和實體化的信心。
法治最本質的特征之壹在於程序正義。如果杭州中院壹開始就堅持審判中心主義的立場,或許本案的很多糾紛就不會發生。現在有了上面提到的程序保障,加上法院的充分釋法說理,案件的判決結果必然更有說服力。壹審宣判後,輿論比以前穩定多了,就是最好的證明。
莫煥晶縱火案雖然是偶發的極端事件,但暴露出的問題令人警醒。對於案件中已經查出的嚴重問題,後續的問責也是必不可少的。更重要的是,全國有關單位要引以為戒,舉壹反三,對可能存在的火災隱患進行全面排查整改,建立持續長效機制。
保姆縱火案壹審判決是壹個小時期。悲劇已經發生,我們希望正義可以用來治愈創傷。我們也希望有關各方能夠從錯誤中吸取教訓,在痛苦中繼續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