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是指法院根據判決書撰寫的文件。法律領域常用的壹種應用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故意傷害的判決顯然屬於刑事判決。被告人王,男,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0、1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於2010、165438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後衛* *,上海* * * *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壹字第7號起訴書[2011]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傷害罪,於2011+0向我院提起公訴。我院於當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辯護人張毅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經審理查明:2010+65438年6月4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的妻子、哥哥嚴某(已判刑)在上海市浦東新區鎮通濟村果園六隊隔壁副食店附近,因認為其購買的熱水袋有質量問題,與副食店老板張某發生爭執。被告人王聞訊後,參與了與張某的爭執。後被告人王某與朋友孔、王某發生爭執,後被聞訊趕來的張某的哥哥張某叫來,雙方發生扭打。扭打中,被告人王某、閆某分別持刀砍傷被害人孔、王某及旁觀者被害人朱福建,致孔左掌刀被砍傷致部分肌腱神經斷裂、第4、5掌骨完全骨折,致王左前臂被砍傷致部分肌腱神經血管斷裂。經法醫鑒定,兩人三處損傷構成輕傷;朱福健左手食指撕裂,伸肌腱部分斷裂,近節指骨不完全骨折,法醫鑒定為輕傷。事後,被告人王某逃離現場。2010 10 10月23日,被告人王被公安機關抓獲。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被告人王某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無異議,並有被害人孔、王某、朱福建的陳述、顏某的供述、證人張某、張某占、顏某的證言、傷情檢查通知書、法醫鑒定書、刑事判決書、案發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等人持刀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致二人輕傷壹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王在法庭上自願認罪,其家屬幫助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關意見,應當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緩刑壹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王回歸社區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壹個有益於社會的公民。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審判長* * *審判員* * *人民陪審員* * *書記員2011年2月25日* *以上為故意傷害罪判決樣本,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性:
1.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