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71條規定:“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收到或者裝載,並由承運人保管交付貨物證據的文件。將貨物交付給被指名人,或者根據指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將貨物交付給提單中載明的提單持有人,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提單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它是貨物所有權的證明,也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運輸合同的證明。提單的英文名稱是提單,縮寫為B/L。
他是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主要運輸單據。它是提交信用證最重要的文件之壹..
主要功能如下:
首先,它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簽訂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憑證。提單條款主要規定了貨物運輸過程中承運人和托運人的義務、責任、權利和免責。
第二,它是承運人根據提單記載的條件確認收到貨物的收據。
第三,它是承運人據以保證交付貨物的所有權憑證。
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必須出示正本提單才能要求承運人或船長交付貨物。
提單的格式和內容由承運人決定。托運貨物時,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寫空白提單壹式幾份。
主要內容包括:托運人名稱、收貨人名稱、裝貨地點和卸貨地點、船名、貨物名稱、標誌、包裝、件數和重量、運費支付方式等。貨物裝船後,船長或承運人或承運人的代理人應根據托運人的要求簽發正本提單若幹份,每份應註明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並簽字。承運人在目的港交付壹份貨物後,其余提單無效。
根據收貨人的記錄:
記名提單:提單表明承運人應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本提單除因債務關系依照法律執行程序轉讓外,不得轉讓。
2.指示提單:提單的收貨人欄註明指示(銀行、發貨人或收貨人等。).承運人應當將貨物交付給指示所指示的受讓人。提單上未註明指示的,承運人應當按照托運人的指示交付貨物。這種提單可以在記名或空白背書後轉讓。這種提單目前被廣泛使用。
無記名提單:提單收貨人欄未註明收貨人的,承運人應當憑正本提單將貨物交付給提單持有人。該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
貨物裝載分類:
1.已裝船提單:貨物實際裝運後簽發的提單。
2.收貨和裝運提單:當承運人掌管貨物但尚未裝船時,應托運人要求簽發的提單。貨物裝船後,托運人應將收到的待運提單退還承運人,換取裝船提單;或者承運人在收發貨提單上註明承運人名稱和裝運日期,收發貨提單視為已裝船提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