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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

航空運輸合同是航空運輸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將旅客或者貨物從出發地運送到約定地點,由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簡而言之,它是指以航空運輸經營者為承運人的合同。旅客的主要義務包括:憑票出行的義務、按時出行的義務、限量攜帶行李的義務、遵守安全規則的義務。承運人的主要義務包括:按照約定的時間將旅客運送到目的地的義務、不得擅自改變運輸路線的義務、保障旅客在運輸過程中安全的義務、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務的義務。

作為運輸合同的壹種,航空運輸合同除具有運輸合同的上述特征外,還具有以下特征:

1.航空運輸合同是壹種重要的合同。旅客和托運人必須按照承運人提供的格式要求履行相應的義務並取得運輸憑證,合同才會成立。

2.航空運輸合同是註冊合同。空運單據是註冊證券。

3.航空運輸合同是附隨合同,也稱為附隨合同和標準合同。所謂呼應合同,是指壹方事先確定條款,另壹方只能按照既定條款加入的合同。航空運輸的運價和運輸條件是由承運人按照壹定程序事先設定的,運輸使用者只能按規定飛行或托運貨物,因此航空運輸合同具有“加入”性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出發地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八百壹十條公共運輸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和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第八百壹十壹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和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

第八百壹十二條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和貨物運輸到約定的地點。

第八百壹十三條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的路線或者通常的路線運輸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衍生問題:

航空運輸合同訴訟時效如何計算?答:

《民用航空法》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應當到達目的地或者終止運輸之日起計算。”根據《民法通則》第188條的規定,航空運輸實踐的需要和行業特點,制定本規定。旅客、托運人、收貨人以及其他有權提起訴訟的人應當在三年內提起訴訟。超過三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壹般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從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之日起計算;民用航空器未到達目的地或者不能確定是否到達目的地時(遇有延誤),從應當到達目的地之日起計算;飛機因事故被迫終止運輸的,從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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