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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與道德:中國人為什麽守法?

中國公民有遵守法律的義務。

守法精神形成的條件公民的守法精神是公民人格因素的壹部分,但這並不意味著它是與生俱來的。相反,它是由灌輸(也就是社會學家所說的社會化)產生的。

守法精神的形成有兩個條件:壹是公民的主體意識,二是法律良好的法律品格。1.公民的主體性意識近代以前,公眾是作為主體而不是公民存在的。統治者與臣民的關系是壹種縱向的主客體的主從關系,而不是現代社會人與人之間橫向的平等關系。主體的身份決定了公眾對權力的無條件服從,但沒有獨立的主體意識。正如梅因所說,在古代,“個人沒有為自己設定任何權利或義務。他應該遵守的規則首先來自他出生的地方,其次來自他作為壹家之主給他的強制命令。”同時也決定了專制社會中的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公眾遵守法律主要是因為害怕國家暴力的制裁。川島·武夷所強調的主體意識是建立在現代西方哲學和倫理學對人際關系中的“主體間性”的探討基礎上的。在現代思想史上,盧梭全面而深刻地強調了“主體間性”在現代社會人與人交往中的核心地位,並從社會契約的角度強調了自由與奴役的對立。康德進壹步將“主體間性”確立為現代人類社會關系的原則。康德說:“人,其實都是理性的人,所以他存在,是因為他是壹個目的,而不僅僅是這個或那個會隨意使用的工具。因此,無論人的行為是為了自己還是為了其他理性的人,他都必須始終把人作為自己壹切行動的目的。”人不僅是工具,也是目的,這是康德著名的道德法則。這種道德法則要求人與人之間應該把對方看作與自己具有相同主觀資格的人,從而體現了主體間性。現代法律是對人與人之間這種“主體間性”倫理關系的確認,對它的有效遵守也必須建立在“主體間性”倫理關系的基礎上,這種倫理關系是建立在公眾的主體意識(或公民意識)基礎上的。公民意識是現代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穩定運行的重要文化價值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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