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根據這壹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城市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是以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為基礎的,房屋拆遷補償與戶籍無關。
二、關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
對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雖然是拆遷,但從法律關系層面來說,是土地征收。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以我們可以知道,農村房屋拆遷補償與戶口多少關系不大,補償金額通常是按面積計算的。目前只有征地安置補助費與戶口多少有關。具體征地補償款是按面積算還是按戶數算,除了法律的相關規定外,還會受到當地政策的影響。
三。論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只享有占有和使用權。但涉及到農村土地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能分壹杯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民主協商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收取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另有規定。根據該規定可知,對於農村土地征收,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應當享受征收補償。戶籍因素是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參考因素之壹,因此農村征地補償與戶籍有壹定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