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收入。合夥人律師作為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就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收入,按“業務收入”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工資薪金所得。合夥人律師在律師事務所領取固定工資的,這部分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勞務報酬所得。合夥人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報酬的,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意義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組織的財政收入。個人所得稅是重要的稅源之壹,被廣泛用於保證財政收入的穩定。
2.調節收入分配。個人所得稅通過累進稅制將有助於降低社會分配不公的程度,緩解社會矛盾。
3.它具有自動穩定器的功能。在經濟繁榮時期,個人所得稅可以抑制通貨膨脹趨勢;在經濟蕭條時期,通貨緊縮的趨勢可以停止。
綜上所述,合夥律師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根據合夥企業的經營收入和個人出資比例或約定比例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並依法申報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
下列個人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