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夥伴關系有哪些形式?
1.合夥企業的形式如下:
(1)普通合夥,全體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全體合夥人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組織;
(3)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合夥企業在什麽情況下應當解散?
合夥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合夥協議規定有經營期限。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合夥企業的,合夥企業自然終止。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如果合夥協議約定有事時解散合夥,則合夥成立的行為實際上是附解散條件的法律行為。符合解散條件時,協議解散合夥企業;
3.所有合夥人決定解散。合夥可以由合夥人協議成立,也可以由合夥人協議解散。無論合夥協議有無合夥期限,合夥人均可協議終止合夥協議,解散合夥企業;
4.合夥人沒有30天的法定人數。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數量必須至少為兩個。如果合夥企業成立後不斷退出,只剩下1人,就會出現合夥人人數不足法定人數的現象。該情形持續30日後,合夥企業解散;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7.有限合夥企業只有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