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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的條件

本合同不成立的條件如下:

1,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壹致,未形成要約和承諾的約定;

2.壹方自行訂立合同;

3.實質性合同未實際交付;

4.經核準登記才能成立的合同,未辦理核準登記手續。

合同因當事人未達成協議而不成立,往往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共利益。

合同成立所需的條件主要包括:

1.承包主體有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所謂締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承包主體不同於承包主體。締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有合同權利和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必須“依法”訂立合同。所謂“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既然合同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法享有和承擔權利義務,那麽合同的訂立就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法律不予認可和保護。這樣,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的目的就無法實現,合同的訂立也就失去了法律意義。

3.雙方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即合同必須經雙方協商壹致。所謂共識,是指經過談判和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且不存在分歧的觀點。

4、合同的成立要有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歷的兩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被承諾,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不成立。合同始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協商,並通過合同要約和對其承諾之間的協議而成立。如果合同中有欺詐行為,脅迫的情況就沒有法律效力。合同不是壹成立就成立的,需要雙方在平等的條件下簽訂。只有簽訂了這個合同,雙方才能受到約束。

綜上,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律規定,需要雙方協商。如果雙方未達成壹致,則不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44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145條

限制壹個人取得純粹利益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146條

行為人和相對人有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153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154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155條

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156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壹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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