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娛樂場所在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在15日內向當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未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娛樂場所包括:
1,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包括歌廳、舞廳、歌廳、夜總會等。;
2.營業性娛樂場所,包括電子遊戲機、遊藝機、臺球、保齡球等遊戲、娛樂場所;其中,電子遊戲機是指通過電子屏幕顯示活動聲光和圖像的遊藝機;
3.商業多功能綜合娛樂場所;
4.其他經營娛樂項目的場所,包括酒吧、茶館、餐館、咖啡館等含有歌手演唱、演奏等表演內容的經營場所;設有卡拉ok廳或卡拉ok設備等娛樂設備的茶館、餐館等經營場所;
5、歌舞、娛樂等其他營業場所。
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1,民居、博物館、圖書館和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
2、居民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
3.車站、機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4.建築的地下室下面;
5.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相鄰的區域。
綜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娛樂場所在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在15日內向當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未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壹條
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消防、衛生、環保等相關批準文件後,方可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應在15日內向當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者,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