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人民幣拒絕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公私債務。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壞人民幣,阻礙人民幣流通。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發行紀念幣。
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版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
第十九條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款式、規格、發行數量和發行時間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但是,紀念幣主題涉及重大政治、歷史主題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款式、規格、發行數量和發行時間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布。
在紀念幣發行公告發布前,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金融機構支付紀念幣。
擴大數據人民幣的流通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合理需求的原則辦理人民幣證券掉期業務。
第二十五條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中的人民幣。紀念幣的銷售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壹)故意損毀人民幣的;
(二)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所稱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尺寸人民幣圖樣。
第二十七條人民幣樣幣禁止流通。人民幣樣幣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出售代幣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