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規定,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提供施工服務並收到工程進度款時,增值稅繳納義務發生在收到工程進度款的當天。比如,建築公司A與建築公司B簽訂工程合同,工程開工。2017年5月20日,建築公司A核定5月份工程進度款900萬元,於5月31日向建築公司A支付工程款865438+萬元,B公司向建築公司A開具865438+發票,然後企業B於5月31,2017納稅,金額為865438+萬元。
2.甲、乙雙方在提供建築勞務的書面合同中約定付款日期的,支付增值稅的義務發生在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
3.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中未確定支付日期的,繳納增值稅的義務發生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之日。
四。如果先開具發票,則增值稅負債發生在開具發票的當天。
財稅[2017]58號文件取消了提供建築勞務收到預付款即產生繳納增值稅義務的規定。對於預收的項目資金,應預繳增值稅,預繳增值稅的義務和增值稅是兩回事。預繳增值稅正好相當於提前繳納壹個稅額,可以使當期少繳稅,納稅義務產生時需要計算銷項稅額,增加了當期應納稅額。同時,如果按照上述四種情況確認納稅義務,預付款自然會形成納稅義務,所以不需要特別註意,更不用說在開工時或按照完工進度確認全部預付款的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