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中央黨內法規。中央黨內法規由黨的中央組織制定,主要規定黨的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黨員義務和權利的基本方面,黨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等。它們是黨內法規體系的主體,效力低於黨章,但高於中央部委和省市黨委制定的法規。中央黨內法規壹般以中央委員會文件和中央辦公廳文件的形式發布。
三是中央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中央紀委和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主要是對黨的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事項作出規定,是黨內法規體系的分支,效力低於中央黨內法規。中央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壹般都是以中紀委和中央各部門的文件形式下發。
四是省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各省區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主要是對本地區黨的工作或事項作出具體規定,是黨內法規體系的分支,其內容不得與中央部委的黨內法規相抵觸。省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壹般以省市黨委和黨委辦公廳文件的形式發布。
法律依據:《中國生產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三十壹條制定黨內法規應當嚴格遵循效力位階的要求:
(壹)黨章在黨內法規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黨內法規均不得與黨章相抵觸;
(二)中央紀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效力高於中央紀委、中共中央工作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中央紀委、中共中央工作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不得與中央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相抵觸;
(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中共中央工作機構制定的黨內法規比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更有效,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不得與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中共中央工作機構制定的黨內法規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