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交付工程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
2.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另壹方仍受到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二、發包人延期驗收工程?
承辦人要學會運用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維護自己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壹)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期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該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因為竣工日期不僅涉及到工程進度款和竣工結算的支付,還涉及到質量保修責任和保修金的返還時間,所以明確這個日期非常重要。為了防止發包人惡意拖延驗收,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主動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這是至關重要的壹步。“竣工驗收報告”可以簡單到壹句話,如“貴司委托我司的某工程已完成並通過自檢,現報請貴司驗收”。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即使發包人故意拖延驗收,也不影響報告的效力。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第二款規定,承包人提交報告的日期可以視為工程竣工日期。沒有“竣工驗收報告”,承包商竣工日期不清楚,導致教訓太多。實踐中,施工單位旁敲側擊的例子很多。
我們可以了解到,不能按時完成工程是可以索賠的,因為這是違約行為,法律上有相關規定。希望大家能理解。如果妳對這些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有什麽疑問,可以咨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