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觀原因。這份合同是雙方協商壹致的結果。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訂立了合同,應當毫無疑問地按照合同履行義務。但是,合同簽訂後,壹方當事人可能出於各種原因,主觀上不想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主要原因往往導致違約,然後違約導致糾紛。
2.客觀原因。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壹些客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按約定履行,從而引發爭議。這裏所指的客觀原因是指非合同當事人的主觀意誌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化所導致的合同糾紛的原因。
合同到期及違約的處理方式:
1,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2.只要有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義務;
3.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不管有無損害,只要有明確約定,違約方就要支付違約金;
4.支付定金的壹方違約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5.收取定金的壹方違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6.要求違約方賠償自己的損失。
綜上所述,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補償的,對員工進行補償,工作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員工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拒絕補償員工,按照工作壹年支付兩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員工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到期違約的處理方式包括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只要有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義務;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無論是否有損害,只要有明確約定,違約方就應當支付違約金;支付定金的壹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3條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壹方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或者按照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