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有效期,可長可短,長則幾年甚至更長,短則壹年或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起始日期,沒有具體的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只要履行中沒有約定的終止條件或者法定的終止條件,壹般就不能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可以持續到員工退休。
(3)某項工作的完成期限,即有效期限是某項工作或項目的完成。工作或項目壹旦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合同是當事人或雙方之間建立、變更或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的合同是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的合同是指所有的民事合同。而最狹義的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合同應該有以下幾點?
1,合同當事人;
2.合同的標的;
3.價格或報酬;
4.履行地點;
5.滿足標準;
6.沈降和清洗;
7.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