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學學士學位,並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全日制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法學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高等院校取得非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被吊銷的;
(四)被給予兩年不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或者被給予終身不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的;
(五)因嚴重失信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治療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人員已辦理註冊手續的,註冊無效;已經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取得學籍(考試成績)或者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第二十三條實施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可以在壹定期限內適當放寬邊遠艱苦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報考人員資格條件,對其法律職業資格實行單獨管理。具體辦法由全國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組織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考生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