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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是確定合同準據法的原則。合同當事人有權選擇某壹國家的法律作為他們之間合同適用法律的準則。

人民網在合同法中的立法經驗。

第二,合同法正確處理了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效率與公平、交易安全與交易便利的關系,確立了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基本原則。

契約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體現,也是市場經濟關系的本質要求。市場經濟是壹種通過市場即交易活動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經濟模式。

只有交易各方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願進行交易,才能真正做到“* * *”,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因此,市場主體在交易中必須享有契約自由的權利。

契約自由要求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自主訂立合同,是否訂立合同、與誰訂立、以何種形式訂立、如何確定合同內容、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都取決於當事人自己的意願,不受任何強有力的外界幹涉。

《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同時,契約自由要求只有根據自己真實意願訂立的合同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背真實意思的當事人,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有權撤銷不是基於真實意思的合同。

契約自由促使當事人積極主動地進行有利於自己的交易,以追求和實現自己的利益,從而形成自由競爭。契約自由原則建立在交易雙方平等的基礎上,建立在交易雙方都是理性的“經濟人”且經濟信息對稱的假設之上。

但在現實中,交易雙方並不具有真正的平等地位,並不都是合理的經濟人。如果實行絕對的契約自由,就會造成事實上的不自由,難以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

因此,所有現代法律在確認契約自由的同時,都限制了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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