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承租方的需要,出租方同意將汽車(品牌)出租給承租方使用,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條款:
1.出租方車輛基本情況:_ _ _ _ _ _ _ _ _車型:_ _ _ _ _ _ _ _車況:_ _ _ _ _ _ _ _ _(雙方簽字)
二、租賃期限:
如需將租賃期限從年月日延長至年月日,雙方應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
三。汽車租賃的目的: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四、汽車租賃的形式:
按月租賃,出租方負責提供合法營運車輛和駕駛員,承租方負責提供燃油和駕駛員住宿。
動詞 (verb的縮寫)租金及結算方式:
月租金人民幣(?30天),維修時間的租金按天扣除。
不及物動詞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壹)出租方的駕駛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技術水平,能按承租方的要求安全操作。
(2)租賃期間,交通、機械、人身傷害(包括車內乘員的人身安全)及損失等壹切安全事故均由出租方負責,與承租方無關。
(3)出租人應保證車輛正常運行,盡量減少修理時間,不得耽誤承租人使用。如果車輛因故障或事故需要修理超過65,438+00天,承租人有權自車輛停止工作之日起解除合同。
(4)承租人有權合理調配車輛,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必須無條件接受承租人的合理要求。出租人不聽承租方調配或消極被動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5)出租方有權提出車輛運行中的不安全因素,有權拒絕承租方的不合理要求。
七。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供車輛,每逾期壹天,應向承租方支付人民幣元的違約金。
(2)出租方提供的車輛質量、型號不符合合同要求,給承租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出租方負責。
(3)出租人應遵守承租方的施工規定,如損壞承租方正在施工的道路及其他物品,出租人應賠償承租方損失。
(4)承租人無故退租車輛,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負責賠償。任何壹方均不對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九。本合同壹式三份,出租人壹份,承租人壹份。
出租人:承租人:
年月日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703條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賃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民法典》第705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