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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主體和客體是什麽?

合同主體是指具有訂立合同能力的合同當事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依法成立的非法人組織均可成為合同當事人。

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主體,也稱為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有權根據法律和合同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債務人有義務根據法律和合同實施某些行為。

合同的客體是指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同壹客體,它體現了合同當事人的目的和關系。

簡單來說,主體是指簽字人的資格;客體是指合同的特定客體(如購物合同中的“物”)。如果合同是房地產合同,標的是房屋;如果是買賣合同,客體是商品;如果是服務合同,則對象是服務項目。

擴展數據:

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和客體;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的客體是工程。這裏的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和建築業範圍內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大型建築裝飾活動,主要包括房屋、鐵路、公路、機場、港口、橋梁、礦山、水庫、電站、通信線路等。

建設工程的主體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發包方壹般是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即投資建設項目的單位,通常也稱為“業主”。根據國家計委1996年4月發布的《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國有單位投資的大中型商業基本建設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成立項目法人。

項目法人可依據《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全過程負責。根據這壹規定,依法成立的項目法人是國有單位投資建設的商業項目建設的發包人。

國有建設單位投資的非經營性工程建設,由建設單位作為發包人承擔。此外,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將法律規定範圍內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成為分包工程的發包人。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即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單位,包括從事建設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和從事工程分包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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