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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章與合同章的區別

從法律上講,合同上的公章和合同章沒有區別,原因如下:

首先,法律沒有規定印章的類型。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合同的印章和公章沒有明確的界限。但這並不意味著用合同專用章簽合同生效,用公章簽合同不生效。事實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公司簽訂合同時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司法解釋證明兩者沒有區別。根據法律:

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以出借單位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供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 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但有證據表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的對方是借款,除此之外還與其簽訂合同。

因此,法人合同的專用章和公章在合同簽訂時有效,公章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三。公章的效力包括合同章的效力。公司合同專用章專用於合同的簽訂,其效力僅限於合同的簽訂。而公章則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可以涉及公司除簽訂合同以外的所有事務,但在合同的使用上兩者並無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個人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單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供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 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的單位,除依法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責任外,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但有證據表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的對方是借款,除此之外還與其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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