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的對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藏匿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可以是人,也可以是住所、物品等場所。
檢查的對象只能是活人的身體。
2.不同的主題
搜查的主體只能是偵查人員,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搜查。
檢查的對象包括偵查人員和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如聘請的醫生和法醫。
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女性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
3.程序上的要求是不同的——發證和無證。
兩個都搜。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
檢查必須有證件:勘驗、檢查必須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4、是否可以強制搜查和強制檢查。
因為在進行搜查時,偵查人員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所以有了搜查證,偵查人員可以對任何被搜查人或住所或物品進行強制搜查。
檢查: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強制檢查。因此,偵查人員可以對嫌疑人進行強制檢查。但不能強迫受害人檢查,必須征得其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壹百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第壹百三十條偵查人員進行勘驗、檢查的時候,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第壹百三十壹條公安機關有權決定對死因不明的屍體進行屍檢,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第壹百三十二條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檢材。
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強制檢查。
女性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
第壹百三十三條勘驗、檢查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三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進行復查、復核,並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第壹百三十六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抓獲犯罪分子,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壹百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根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和其他證據。
第壹百三十八條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
第壹百三十九條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壹百四十條搜查的筆錄應當由調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