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簽訂的合同依法成立的,解除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除依法規定外,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2.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三種形式:協議解除、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
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導致合同終止的,稱為協議解除;
合同簽訂後,有法定解除事由的,具有解除權的壹方可以在未與對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單方面行使解除權,該解除為法定解除權;
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壹方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條件滿足時單方解除合同。這種約定解除權被稱為約定解除權。
終止合同的註意事項:
1,合同解除壹般只適用於單方面違約的情況,但在雙方都違約的情況下就比較復雜了,要看哪壹方違約是根本,解除權的行使要看具體情況;
2.從自我保護的意義上來說,並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壹定要解除合同,而是要判斷這種違約是否屬於根本違約,是否可以避免在不采取解除措施的情況下鼓勵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應當符合正當目的;
3.從交易成本的角度來看,合同的終止意味著交易失敗,如果壹方違約,合同將被終止,這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沈重的交易成本,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沖擊和破壞;
4.壹般來說,合同目的與合同主義務相聯系,違反主義務會使合同目的難以實現,而單純違反因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附隨義務壹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的喪失,合同也不能據此解除;
5.合同的不當履行和終止。不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缺陷不嚴重,壹般要求采取降價和修復措施進行補救,而不宣布解除合同。如果缺陷本身可以修復,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修復缺陷。賦予非違約方要求修補缺陷的權利,實際上是給他修補缺陷的機會,從而避免了合同的解除。
綜上所述,合同簽訂後可以解除。出現法定的、約定的終止條件或雙方協商壹致後,本合同可以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7條
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如果合同未生效、無效、被撤銷或終止,不影響合同中關於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的效力。
第562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