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嚴格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
(1)法人的,需要審核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原件或復印件,加蓋工商行政管理局復印專用章。
(2)對非法人經濟組織,審查是否依法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對分支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範圍外,還應審查其法人資格。
(三)外國合營者的資格審查,應當明確其地位和性質,該公司或組織是否合法存在,其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國籍、註冊地。
2.在簽訂合同之前,需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
(1)代理人的崗位資格證書和個人身份證;
(二)委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3)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代理權限或代理權限是否超越代理期限。
3.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仔細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合同中對方有義務提供專業勞務、工程項目或限制經營項目時,應要求對方提供營業執照或政府法定機構出具的資質等級證書等證明。
4.合同簽訂前,應認真審查對方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到發證部門進行核實或實地調查,防止對方偽造、變造證明材料。對方提供的各種證明材料中使用的當事人姓名、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壹致。
5.下列資料不能作為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但可以保存在合同檔案中,以備審查。
(1)名片、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材料;
(2)各類廣告和宣傳資料;
(3)電話、手機等各種通訊工具的數量;
(4)對方提供的未經我方承包商見證或未與原件核對的資料的復印件。
法律依據:《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