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個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1.考慮到國際貨物買賣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了特殊的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五百九十四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可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限比普通訴訟時效期限要長。
2、《海商法》和《票據法》也規定了特別訴訟時效。其中壹些特殊時效比壹般時效期限短。例如,《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時效期間為壹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或者時效期滿後,被認為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賠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或者收到受理其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壹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即在壹定程度上喪失債權利益的時效制度。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法律關系的穩定,及時終結權利義務的不確定性,穩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訴訟時效主要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是特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做或不做某事的權利。訴訟時效原則上可以適用於所有的債權請求權。如合同債務、侵權債務、無因管理債務、不當得利債務等。,都可以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但是,下列權利要求不受時效法規的限制:
(壹)請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權利人、登記的動產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