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情形有哪些?

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情形有哪些?

虛開增值稅發票有四種情況:

1.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明知他人沒有購銷貨物或者沒有提供、接受應稅服務的情況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明知他人已經購買或者提供應稅服務,仍為其虛開數量或者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2.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沒有買賣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在有買賣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為自己開具數量或者金額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3.要求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沒有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服務,也要求他人開具虛假數量、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行實際經營活動,但要求他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4.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與要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進行溝通、牽線搭橋的行為。

對虛假發票的處罰如下:

1,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虛開發票的泛濫不僅直接誘發偷稅漏稅等違法犯罪行為,還為金融詐騙、貪汙賄賂、揮霍公款、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條件,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滋生了各種腐敗現象,敗壞了社會風氣,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5條之壹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發票罪。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上一篇:刑拘15天放人的標準
  • 下一篇:陽江高新區交警大隊屬於高新區管理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