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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車司機不舉報怎麽辦?

當前,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復雜。每個公民都要積極配合疫情防控的工作措施,築牢疫情防控的安全防線。

但仍有部分個人和企業心存僥幸,不顧大局,無視相關疫情防控規定,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最終被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為科學防控疫情,提高社會各界遵守疫情防控政策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我們收集了壹些違反疫情防控政策的典型案例,作為警示教育的典型。希望社會各界引以為戒,絕不觸碰法律底線和紅線,積極履行防疫責任和義務,切實遵守疫情防控規定,築牢健康安全防線。

今日,貨車司機隱瞞行程、不如實報告、疫情防控措施不落實案第二期啟動。

(1)貨車司機劉未主動報告行程,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擴散風險,被刑事追究。

案情:2022年3月23日,劉駕車從煙臺前往上海、浙江等地送貨。3月27日返回煙臺,到達牟平區家中。3月29日,劉在被確診為無癥狀感染者。在此期間,其未主動向所在社區報告行程,未按照相關要求落實疫情防控相關措施,違反了煙臺市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下發的《關於進壹步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控措施的通知》的規定,存在疫情擴散風險。其行為違反了《刑法》相關規定,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當地公安機關對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未按規定報告行程返省的劉進行了立案調查。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造成甲類傳染病和依法確定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貨車司機龔、景未能主動報案,被公安處罰。

案例:3月29日,煙臺市穆平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在對所轄某運輸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司機龔某、景某於3月25日駕駛貨車到疫區送貨,返回煙臺市區後未立即向所在村委會、社區報告,存在疫情擴散風險。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他們進行了治安處罰。

法律依據:《治安處罰法》規定,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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