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約談與函詢,使“臉紅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多數處分,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備案審查。變成壹個很小的數字。
第壹,教育引導
教育引導是黨內監督的基本形式,它強調通過教育引導來糾正黨員幹部的錯誤行為,幫助他們認識自己的錯誤,改正自己的行為。教育引導重在激發黨員幹部的內在自覺,增強其自我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使其在思想和行為上遵守黨的紀律。
第二,批評和提醒
批評提醒是黨內監督的壹種形式,是對黨組織和幹部進行公開批評和警告,對違反黨紀的行為進行嚴肅批評和警告。通過批評提醒,違紀黨員幹部能夠自覺認識到自己錯誤的嚴重性,引起警惕,及時糾正自己的錯誤和行為。
第三,組織懲罰
組織處分是黨內監督的壹種形式,主要是指依據黨的章程和紀律,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幹部進行組織處理,包括誡勉談話、組織調整、留黨察看、撤銷黨內職務、開除黨籍等措施。組織處分是為了嚴肅處理違紀行為,起到震懾作用,維護黨的紀律和形象。
四。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黨內監督的壹種形式,是指依法追究違反法律和黨紀國法的黨員幹部的責任和處分。黨員幹部在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時,也會受到黨的紀律處分。法律制裁是對嚴重違法犯罪行為的嚴肅處理,既維護了黨的紀律和形象,也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
黨內監督可以運用教育引導、批評提醒、組織懲戒和法律制裁四種形式,對不同情況和問題進行有效監督和處理。這四種形式相互補充、相互配合,使黨內監督更加有力,保證了黨的紀律的有效執行,維護了黨的組織健康發展和黨員幹部作風的純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