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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不配合重新鑒定,檢察院該怎麽辦?

關於被害人李某某的傷情,有兩份不同的法醫鑒定結論,壹份是寧遠縣某司法鑒定所作的輕傷鑒定,壹份是永州某司法鑒定所作的輕傷鑒定。寧遠縣公安局根據輕傷鑒定結論,將黃移送寧遠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黃不服輕微傷鑒定,申請重新鑒定,被害人不予配合。在刑事訴訟中,鑒定結論是壹種證據。在故意傷害案件中,鑒定結論是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是否嚴重的關鍵證據,也是審判實踐中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因此,依法正確對待鑒定結論,對於保證案件質量,實現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人身損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結束後,鑒定人應寫出鑒定結論,由鑒定人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因此,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近親屬對傷情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壹般應當由司法機關進行重新鑒定,人身傷害重新鑒定的,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或者其他機構以外的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無效,不能采信和作為證據使用。另外,鑒定人必須是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中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務人員。本案犯罪嫌疑人黃某某不服鑒定結論,申請重新鑒定,符合法律規定。公訴機關也同意了他的申請,但由於被害人拒不配合,重新鑒定無法進行。怎麽處理?目前,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這壹問題都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我院在處理過程中形成了以下兩種意見:壹種意見是現有的鑒定結論存在矛盾,無法確定被害人的傷情為輕傷。現在被害人不配合,無法查明真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該投訴處理。壹種觀點認為,在新的鑒定結論否定輕微傷的鑒定結論之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向法院起訴。筆者贊同第壹種觀點。根據刑事訴訟法“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規則,即使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對傷情進行重新鑒定。因被害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重新鑒定,人民法院不應通過當庭質證程序采信原鑒定結論,起訴方應承擔本案不利訴訟後果,即法院基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無罪判決。如果不告而別處理案件,釋放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害人不服,堅信自己的傷情輕微,就會迫使被害人配合公訴機關重新鑒定,查明真相。如果經過重新鑒定,被害人確實構成輕傷,再起訴犯罪嫌疑人也不遲。(作者單位:湖南省永州市寧遠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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