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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混亂的鑒定是什麽?

所謂人格混同,是指公司的人格與其股東或其他公司的人格完全混合在壹起,使股東即公司或公司即股東或兩個公司無法進行實質性區分。下面就給大家介紹壹下什麽是人格困惑的認定,困惑的情況有哪些?希望下面的內容能幫到妳。

壹、什麽是人格混亂的認定?

所謂人格混同,是指公司的人格與其股東或其他公司的人格完全混合在壹起,使股東即公司或公司即股東或兩個公司無法進行實質性區分。

主要表現為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相互投資造成的人格混亂,表現為公司之間或股東與公司之間財務、管理機構、業務的不清,表現為收支記錄、賬簿、財務核算的不清。這種混亂的狀態給債權人帶來了主體認定上的困難,最終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在公司法理論中,公司人格的混淆根據混淆的對象可以分為兩類:公司與股東的混淆,公司與非股東公司的混淆。具體來說,公司之間不存在股東與公司的關系。如果要構成公司人格混同,只能是公司與非股東公司的混同。即同壹投資主體的關聯公司之間的人格混亂。這表現在相互之間沒有控股關系,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之間存在壹定程度的關聯(如同壹投資人設立的不同公司),導致組織機構、財產、經營範圍等方面的混亂。

第二,人格的混亂

第壹,人很迷茫。這裏指的是關聯公司之間在組織和人員上的嚴重交叉和重疊。比如公司的董事互相兼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交叉任職,甚至員工也是壹樣。最典型的情況就是“壹套人馬,多個牌子”。

第二,業務混亂。這意味著關聯公司從事相同的業務活動,在經營過程中彼此無關。同樣的業務,有時以這家公司的名義進行,有時又以另壹家公司的名義進行,以至於交易的對方分不清與哪家公司進行交易。

第三,財務混亂。這是指關聯公司之間的賬簿和賬戶混亂,或者相互之間的抵銷不當。需要註意的是,關聯公司依法合並財務報表,在單獨記賬、自由提取的前提下進行現金集中管理,不應視為財務混亂。

第三,人格混亂的因素

最高法院發布的《九人會議紀要》第10條規定,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混同,最根本的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是否混同、無法區分。在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亂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財產,不做財務記錄;

(2)股東使用公司資金償還債務,或者將公司資金用於關聯公司而不做財務記錄;

(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無法區分,導致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

(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利潤沒有區分,導致雙方利益不清;

(5)公司財產記入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和使用;

(6)人格混亂的其他情形。

實際上,企業人格的混亂往往被稱為壹套人馬,兩塊牌子。可以說,這樣的行為很容易導致法律關系的混亂和法人地位的濫用。有人建議應該盡快處理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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