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和“訂購”的含義是經過討論確立的。在“簽訂”、“設定”的諸多含義中,相關含義還有“同意”的意思,即通過協商使之明確。簽約是壹個過程,是壹系列行為的綜合,而簽約是壹系列行為之後的壹個結果,壹種狀態。
“訂購”和“固定”只能從很多人的使用習慣上說在很多地方很普遍,但從法律角度嚴格來說,應該用“簽約”這個詞,根本沒有“簽約”這個詞。這兩個詞最多只能分開理解,就是簽訂合同確定了壹件事。但從法律上來說,應該是簽,而不是不簽。法律術語是嚴格的,不能亂用替代品,會導致歧義。所以,是簽合同,不是不簽合同。
二、合同訂立的原則
訂立合同時,談判雙方應遵循壹定的原則。只有這樣,合同的訂立才有意義。
公平原則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任何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這個原則主要強調三點:
1,強調雙方法律平等,兼顧對方利益。不允許以上壓下,以大欺小,以強欺弱,不允許以小欺大,以貧吃富。
2.強調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必須在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充分協商並達成壹致。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對方,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無效。
3.強調雙方權利義務平等,堅持商品交換的基本原則。
由於合同不同於行政劃撥,壹般應支付。
因此,合同的訂立必須自始至終公平公正。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應以公平為出發點,這是合同順利履行的前提。
(二)誠信原則
誠實守信是合同當事人在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原則,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準則。不誠實和不守信是經濟交往中的大忌。目前,全國各級政府組織企業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以促進合同當事人誠實守信,從而促進企業依法經營,提高市場競爭力。
第三,押金和保證金
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有嚴格的區別:壹般合同會約定,定金支付後合同生效,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後,雙方必須按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乙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如甲方違約,押金不予退還。存款在法律上不明確,也不規範。在審判實踐中壹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被認定為履約擔保,這種擔保也是單方面的,只對付款人有約束力,即從付款人到收款人的擔保。如果收件人違約,只能返還原押金,不能獲得雙倍返還;如果付款方違約,接收方會以各種理由將保證金作為賠償或違約金,不予返還。
以上是關於簽約和給妳簽約區別的相關法律知識。提醒,合同雙方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合同內容進行約定,此時需要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到在線律師平臺咨詢,您的法律問題將由律師進行專業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