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的法律規定符合《民法典》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1。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2.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3.根據法律不得轉讓。第五百五十壹條規定,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六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同時轉讓的,適用債權債務轉讓的有關規定。夫妻可以委托對方代為簽名,但對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也就是說,除非有協議或者法律規定,只有當事人自己才能簽字。夫妻代簽無效。1.債權全部轉讓的,由受讓人承擔。因為債權全部轉讓,債權轉讓成立後,債權人也退出原債權債務關系。此時,合同的效力僅及於債務人和受讓人。2.債權部分轉讓的,原則上由債權人承擔。債權人剩余債權不足以承擔額外費用時,債務人可以要求受讓人承擔費用。此時,由於債權人尚未完全退出債權債務關系,仍是當事人,債務人主張承擔額外費用是有法律依據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45條
債權人可以將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46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50條
因債權轉讓而增加的履約費用由轉讓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