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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侵權的原因有哪些?

新聞侵權的原因包括六類:

壹是新聞報道內容失實,這是最主要的新聞侵權類型。

新聞報道內容不真實主要有兩種情況:第壹種是新聞作品中的基本事實不真實,即新聞作品中的“事實”與客觀存在的事實不符,損害了受害人的名譽,構成侵權;第二是新聞作品反映的內容不全面,反映的內容不是全部事實,而是部分事實,即主要內容和基本內容貶損他人名譽,導致社會評價較低。

北京某報記者在報道壹起自殺事件時,沒有采訪當地派出所和居委會,但他在文章中說,采訪了當地派出所和居委會後,得知墜樓女子是壹名精神病人,在家中被哥哥虐待。文章發表後,死者家屬非常不滿,將該報告上法庭。北京壹中院經審理,最終判決報社承擔侵權責任,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3500元。

第二,對新聞報道的不當評論。

對於新聞媒體來說,輿論監督是他們義不容辭的責任。通過媒體報道對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和公眾人物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務進行批評和建議,可以形成對違法行為的約束和威懾力量,使被監督人受到鼓舞,正視自己的錯誤,進壹步完善自己。對新聞報道的不當評論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被舉報的事實基本屬實,但在語言上使用了侮辱性、辱罵性或者其他人身攻擊性的詞語;另壹種情況是新聞報道對客觀事實進行隨意評論,導致對他人進行貶損性的社會評價,構成侵權。但如果舉報內容基本屬實,只是個別評論的文字表述不當,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或語言,則不能認定為侵權。

壹家雜誌因刊登了壹位北京作家寫的文章而被起訴,該文章使用了許多貶損另壹位社會名人的詞語。經法院審理,認定該雜誌發表此文構成對該著名人物名譽權的侵害,判決其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

三是未經核實轉載了其他媒體報道,後經證實報道不實,構成侵權。

比如北京某報紙轉載了壹篇網絡媒體的報道,說某演員因病去世,但實際上該演員在劇組拍戲。演員很生氣,把報紙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終判決報社的行為構成對行為人名譽權的侵害,向其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1000元。

第四,使用與報道內容無關的照片,或者未經同意使用照片,構成侵權。

北京壹中院就審理過這樣壹起肖像權糾紛。陜北老大爺張,在村口曬太陽時,被陜北采風的攝影師抓拍到。照片登上某雜誌封面後,陜北老人起訴該雜誌和攝影師侵犯肖像權。法院支持了陜北老人的訴訟,陜北老人最終維權成功。

第五,過度報道或暴露他人隱私導致侵權。

為追求好奇心、吸引讀者,或擴大影響、嘩眾取寵,未經他人同意,在媒體上公開他人隱私,降低其人格評價,構成新聞侵權,或因過失侵害他人隱私權。比如壹篇報道,本意是表揚某人工作上的進步,但卻揭露了這個人不想讓人知道的汙點,做了前後對比,本意是好的,但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構成侵權。

第六,贊美新聞報道也容易造成新聞侵權。

無中生有的任意推廣並沒有提高當事人的聲譽,反而造成了社會的非議和精神上的痛苦。批評可能脫離真實,表揚也可能脫離真實。好評嚴重失實,會損害他人名譽,導致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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