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已滿16周歲負刑事責任的,打架鬥毆情節不嚴重的,按治安案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的,由其監護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能夠全額賠償損失,監護人可以免責。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是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壹貫表現等因素,給予從寬處罰。
4.打人後報警的,由警方決定打人者是否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的,立案偵查,不構成犯罪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致人輕傷甚至重傷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